基建办公室规章制度


 基建办公室规章制度
基本建设工作是百年大计,关系到学校总体规划的实施和落实,是保证学校各项工作进行和发展的重要环节。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工作,使工程项目建设有序进行,在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及法规的前提下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为加强学校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校基建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3、基建处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4、考虑审计工作的连贯性以及有利于投资控制,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栏标价由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基建办配合做好提供施工图和相关工作。
    5、施工招标一般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实行招标代理,招标文件由咨询公司编制,基建办代表学校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6、招标结束后,基建处应当立即与中标人进行合同洽商,对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中实质性条款给以明确,但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1、科学合理制定学校施工计划,全面了解学校的全年工作目标和学期工作任务,并负责制定工程(建筑)的年度、学期计划,计划要有科学性,力求客观和符合我校实际。
2、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及目标,确定工程合同工期,认真严格把握施工进度,确保建设工程按计划施工并如期投入使用。
3、对工程项目指派校方驻工地代表,在工程开工后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以便更好把控工程质量及进程。
4、建立工程例会制度,每周定时召开一次由学校基建办、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人员组成的会议(必要时邀请设计院人员参加),讨论出现和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以及预防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例会实行签到制度,对会议形成的意见应三方签字(监理、施工及学校),涉及设计变更、造价变化及工程量增减等问题时应作会议纪要。
5、在施工中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或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或由于学校提出的要求等原因造成的变更,由有关单位提出书面变更要求,并经相关单位提出变更金额的预计,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经审批后,再行实施。
6、工程完工后,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并配合填写验收报告单。在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与设计不符等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合格。
 
 
三、工程建设拨款制度
1、工程拨款指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正式签订工程建设合同项目的开工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等工程款项的拨付。
2、工程的开工预付款一般应根据工程的大小和工程款筹集情况支付。原则上是施工人员和设备及建筑材料已经到位,施工即将开始,基础工程已经完成时方可第一次支付。
3、工程进度款严格按进度拨付,不准超支多付,并应有监理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后方可拨付。
4、工程结算应在符合下列情况下方能拨付:
4.1工程已经质量监督站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
4.2工程已通过校内部门和监理公司检查验收。
4.3工程已正式投入使用且未发现明显工程质量问题。
4.4施工单位已向学校交付相关工程资料。
5、工程结算款支付时应扣除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时付清余款。
6、各项工程拨款由校方驻工地代表填写拨款通知单,科长签字,财务科长签字,主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财务科审核办理。
 
 
 
 
三、基建档案管理规定
1、凡与学校基建工程有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文件材料、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等按规定必须归档的文件资料,应主动交由档案室统一存档管理。
2、科室人员应将有关文件资料按时限时归档。并根据基建资料要求的整理形式、方法进行整理,积极做好有关档案的存档和移交工作。
3、本科室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借阅有关文件必须登记,并注明借阅时间,按时返还,有关图纸、文件、合同一般不准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审批。
四、基建办服务公约
1、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法规和政策,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确立良好的服务观念,工作认真细致。
3、及时处理各部门关于基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加强与学校各职能部门和科室的协调与沟通,提高基建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
5、科室人员做到工作时间不脱岗,寒暑假如有在建工程应派值班人员。
6、对外工作,加强联系,认真仔细,信息畅通,精心组织设计筹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