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

    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