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


 省直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

 
    为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省直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引。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业务大厅窗口
  办理要件:
  1、《省直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省直、中央驻郑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各一式二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上月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业务大厅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业务窗口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业务大厅的窗口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业务大厅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销户申请表》、《销户单位人员情况表》各两份;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因历史原因未登记职工身份证号的,同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业务大厅的窗口
  办理要件:
1、《省直、中央驻郑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2、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和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接收方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函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业务大厅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职工封存或启封的证明材料;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业务大厅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业务大厅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定表》、《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清册》;
2、相关的电子数据;
3、携带职工工资表或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依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业务大厅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调整比例申请表》
2、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会议纪要;
  3、住房公积金调整比例申请的报告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十)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做补缴。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业务大厅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缓交申请表》
2、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会议纪要;
3、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的报告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省直房改办审批-管理中心办理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4、离休、退休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归集业务大厅的窗口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两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
  3、购买集资房:提供房改管理机构批复的集资建房批文、建房单位出具的集资人员名单、两年内集资建房款收据或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和付款凭证;
  4、建造自住住房的:城镇自建房提供规划部门建造批准文件、付款凭证;农村自建房须提供宅基地使用证、乡政府的两年内建房证明、建房费用清单;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规划部门翻建(或大修)批准文件、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6、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政府批准的拆迁许可证(或拆迁批复文件)、拆迁安置协议、两年内安置房付款凭证;
7、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①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其他公积金中心住房货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或其他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③提前结清提取公积金的:提供一年内结清证明、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或其他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8、房租超出家庭总收入15%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9、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②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社区未就业证明。③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④出境定居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出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⑤.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2、职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3、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一年内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住院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省直资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二) 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薄、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三) 婚姻状况证明;
(四) 经郑州市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自住住房合同;建房单位与购房职工签订定的购房协议;
(五) 已支付所购房屋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二手房需提供预评估报告;
(六) 夫妻双方及房产共有人的收入证明;
(七) 省直资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职工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要件材料--受委托银行进行贷前调查—管理中心审核—签订合同—办理担保抵押手续--管理中心核批发贷通知书--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5个工作日;办妥担保或抵押手续后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放款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提前归还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全部归还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省直资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要件:
(一) 提前还贷申请表;
(二) 借款人身份证件;
(三) 借款合同。
办理流程:
     (一) 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省直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结清手续。
     (二) 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剩余贷款的还款计算方式、提前还款日-管理中心审批-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变更合同-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客户服务热线(0371-65908401)、网上客户服务中心(www.hnszgjj.com)、自助查询终端等。柜台和自动查询终端查询服务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电话及网络查询服务应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余额信息。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通过电话、自助查询终端或网络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公积金联名卡卡号及密码,单位经办人员应输入单位缴存登记号及密码。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电话、自助查询终端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通过网络查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或咨询台、客户服务热线(0371-65908401)、网上客户服务中心(www.hnszgjj.com)等。
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及电话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意见箱和意见薄、投诉热线(0371-65908401转0)、网上客户服务中心(www.hnszgjj.com)等。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