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办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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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办法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的教学管理运行机制,运用科学的教学管理方法,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学制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校教育与生产实践的衔接;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学分制等灵活多样的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推动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学制度改革,建立“学分银行”,加强教学管理,保障基本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为依据进行专业设置,按照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申报专业。设置目录内专业实行专业设置申报核准制。设置目录外专业应进行专门调研论证,经试办后才能正式申请设置。学校设置新专业,应有调研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设备和师资等条件。
学校建立由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骨干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等组成的专业建设委员会,对学校专业建设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帮助。各专业应成立由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同组成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课程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要根据国家指导性教学文件,结合当地经济建设、技术进步以及社会发展对人才规格的要求、学生的实际情况等,制定学校实施性教学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要贯彻执行国家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教学大纲,依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没有统一制定教学大纲的课程由学校按照教学大纲的统一体例组织自编大纲,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
公共基础课程应当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基本科学文化素养,服务学生专业学习和终身发展。专业技能课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要,按照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采用基础平台加专业技能的课程结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管理制度。学校应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和教育部推荐教材;在国家规划教材和教育部推荐教材无法满足需要时,可选用经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有地方、行业特色的教材,也可在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指导下,按教学大纲要求,自主开发和编写教材。学校可根据培养目标和校情,开发有益于发展学生个性、兴趣和特长的校本教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教务和教学常规管理,加强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和辅导等教学常规管理工作。
加强实践和实训教学环节的管理。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程设计、专业训练、顶岗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各项实践教学应具备完整清晰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指导书和训练教材。严格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中对实践环节的要求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强化实习安全管理。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共同制订实习计划,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实习协议。建立和完善实习巡回检查、信息反馈、实习考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教学内容要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技能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强化管理,加大建设投入,改善实习实训条件。优先建设重点专业、示范专业和紧缺人才专业实训基地,推进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和使用的责任。加强图书资料信息中心、网络中心、多媒体控制中心等建设,逐步提高教学设备设施的现代化水平;加强体育场地和器材设备建设,建立体育活动场所及器材的维修、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评价制度。改进考试考核方法和手段,建立符合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特点的评价标准和制度。
学校应加强对教育教学质量的内部监控,设立独立的教育教学督导部门,由校长负责。学校要定期组织进行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建立教学事故的调查、认定、追究和处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教研、教改和科研工作,建立课题管理制度。学校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建立由专兼职骨干教师组成的教科研室,负责全校的教学研究工作,积极组织教师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教研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档案管理。不得制作虚假学籍档案或任意变更学籍档案、资料,对提供、出售虚假学籍资料或相关凭证等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颁发学历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