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物管理制度(修订)


学校公物管理制度(修订)
 

                    (2009年10月20日)
为规范学校公物管理,做到责任到人,物尽其用,合理流转,特制定本制度,全校教职工及学生共同遵守。
一、教室物品
1、管理范围
课桌、方凳、黑板、门窗、讲桌、排椅、电视机、电视柜、灯具、吊扇、插座、窗帘、钟表等。
2、管理办法
教室物品实行教学部门负责制。
(1)每个教学部门所列管理范围的物品由总务科填制“公用物品登记卡”,一式两份。总务科、教学部门各存一份,若有变更调整,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2)各教室所配物品由总务科、教学部门每学年登记核对一次。属自然损坏的由各部门报修,总务科安排维修。属丢失、非自然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课桌(120元/张),方凳(30元/个),塑钢窗(200元/扇),窗帘(80元/个),黑板(650元/块),讲桌(450元/张),排椅(50元/个),大玻璃(40元/块),小玻璃(10元/块),日光灯管(6元/支),吊扇(70元/个),灯开关(5元/个),调速器(15元/个),铁门(750元/付),铁门插销(30元/个),插座(5元/个),电视机(800元/台),闭路线(10元/根),门锁(8元/把)、钟表(40元/个)
丢失、非自然损坏公物的赔偿统一交到财务科,总务科见交费单据后安排物品的补充或维修。
二、公寓物品
1、管理范围
双人床、门窗、灯具、铁皮柜、碗架、窗帘等。
2、管理办法
公寓物品实行系部负责制。
(1)每个系部所列管理范围的物品由总务科填制“公用物品登记卡”,一式两份。总务科、系部各存一份,若有变更调整,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2)各公寓所配物品由总务科、系部每学年登记核对一次。属自然损坏的由各部门报修,总务科安排维修。属丢失、非自然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双人床(400元/套),床板(50元/张),床梯(30元/个),塑钢窗(200元/扇),大玻璃(40元/块),小玻璃(10元/块),窗帘(65元/个),铁门(750元/付),木门(400元/付),碗架(80元/个),铁皮柜(500元/个),柜门(30元/个),铁门插销(30元/个),木门插销(3元/个),木门鼻(3元/个),节能灯(10元/个),灯开关(3元/个)
丢失、非自然损坏公物的赔偿统一交到财务科,总务科见交费单据后安排物品的补充或维修。
三、教职工办公室物品
1、管理范围
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门窗、吊扇、灯具、空调等。
2、管理办法
物品中公用部分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个人部分由教职工个人负责。
(1)各科室、个人所列管理范围的物品由总务科填制“公用物品登记卡”,一式两份。总务科、科室或个人各存一份,若有变更调整,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2)所配办公物品应爱惜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占为己有。属自然损坏的由各部门报修,总务科安排维修。若有丢失,要参照采购价赔偿。教职工退休或调离学校,个人办公物品应交回。
四、附则
1、本制度中未列物品的丢失、非自然损坏赔偿价格以实际采购价为准。
2、本制度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