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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工作问答
2012-06-26 16:19 by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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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工作问答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什么?如何正确理解这个方针?
答: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这是根据党所面临的任务和党员队伍的现状,以及建国以来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提出来得。“坚持标准”,是指发展党员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不能降低标准或另立标准。“保证质量”,是指在工作上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把质量放在第一位。“改善结构”,是指发展新党员要注意结构合理,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的构成和分布,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党员的作用。“慎重发展”,是指必须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
二、党小组是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它的主要任务和作用是什么?
答: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主要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只是党支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了便于组织党员学习、过组织生活和开展其他活动,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而划分的。党员数量少的党支部,也可以不划分党小组。
党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1.按照实际情况,分配每个党员以一定的工作,具体地组织党员去实现支部的决议。
2.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时事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
3.定期召开党小组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的 各种活动,按时收缴党费。
4.组织党员在群众中宣传党的政策和决议,做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向支部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
5.协助支部做好党员鉴定,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接收新党员和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手续如何办理?填写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有哪些要求?
答:党员因工作调动、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介绍信必须加盖开具单位印章,以私人名义介绍一律无效。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防止坏人钻空子或伪造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部门在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限,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开具单位印章—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
四、哪些党组织可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1.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
5.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他组织部门。
6.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五、党员证明信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有何区别?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出具党员证明信?
答: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因工作党委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各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党员证明信通常叫做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或工作流动性较大,地点不固定的,一般应出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党组织。凭党员证明信,党员可在所去单位党组织临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因其没有转移正式党员组织关系,党员仍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六、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是否可以重新入党?
答: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影响其以后入党。曾经被党组织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经过党组织的教育,确实改正了缺点、错误,要求入党的,可以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考察,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吸收其入党。
七、被开除党籍以及退党、劝退或被除名的人能否重新入党?
答:因触犯刑律或犯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以及退党、劝退或因不起党员作用等原因被除名的人要求入党,党组织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对这些人,经过长期考察,如果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他们重新入党。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
八、共产党员为什么要交纳党费?
党章规定:“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我们党历来都把党员向党组织按期交纳党费,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全国解放以后,党的活动经费主要依靠各级财政拨款,但党费仍然是党的活动经费的重要补充。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每个党员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有的党员还自愿多交党费,把日常生活中节余的一部分钱献给党。有的在生命垂危时,还念念不忘向党交纳党费。这些同志的行动。体现了一个共产党员高度的组织观念和对党的忠诚。党的基层组织对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当按党章规定作出处理。
九、党员怎样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答: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通常应按月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不宜由别人代交,也不能提前或数月一次性交纳。除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应向现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交纳党费外,其他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应由党员本人把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在没有划分党小组的支部,由党员本人直接交给支部组织委员。党员如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是外出时间较长等特殊情况,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
十、党费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规定,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其使用范围是:
1.教育训练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
2.党员日常政治理论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费以及订阅各类党员读物费用的开支。
3.表彰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
4.对丧失劳动工作和劳动能力,以及有各种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救济和补助所需费用的开支。
十一、超过规定期限未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该怎么处理
答: 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当及时接转,不按期接转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视同自行脱党。“由其党的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予以除名”。并将处理的意见填入其《入党志愿书》相应栏内,然后将其《入党志愿书》存入本人档案内。
十二、在什么情况下党的基层组织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
1、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这个精神对党的基层组织也适用。这里的特殊情况指:遇到突发事件需基层党组织全力以赴办理;任期届满时确需集中一段时间完成紧迫任务的;发现党组织严重问题需要整顿的等等。此外,党员外出较多,如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达不到规定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适当提前或延期。
2、党的基层组织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需要什么手续?
应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上级党组织正式批复后,将提前或延期决定通知所属党组织和党员。
十三、对党员参加宗教活动如何处理?
宗教信仰与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尖锐对立,共产党员是无神论者,宗教信仰是唯心主义的东西。因此,党员不能信仰宗教。1991年,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妥善处理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降低党的威信,削弱党的战斗力,也不利于正确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对于少数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等问题,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对待,妥善处理。要把加强党员教育放在首位,使党员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对信教党员的处理,要严格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对于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的,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积极参与上述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有悔改表现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给予适当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宗教职业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过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
对于受宗教观念影响或迫于社会、家庭的压力,参加一般性宗教活动,但本人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的,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帮助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摆脱宗教的束缚。
在宗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党员信仰同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党员主要是为了尊重或顺随民族风俗习惯参加的有关活动,如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等,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十四、如何理解和执行“劝其退党”这一组织处理措施?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在劝告某个党员退党时,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这个党员的表现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弄清其消极落后的原因,
有没有转变的可能,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
劝党员退党,是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的纪律处分。
对那些经教育不改而被劝退和除名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要注意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歧视和排挤他们,仍然要继续关心、帮助和团结他们,教育他们在出党后做个好公民。有些人经过努力,改正了缺点错误,具备了党员条件时,还可以重新吸收他们入党。
十五、如何理解和执行“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理措施?
“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提高思想觉悟,改正缺点错误,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理措施。
“限期改正”适用于虽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缺点、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
“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帮助教育,尽快使他们达到合格党员条件。“限期改正”期满,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进行讨论。如果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满时,经过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他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 .
“限期改正”作为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理的一种组织措施,本身不是党纪处分。因此,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仍可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十六、认定不合格党员应注意区分哪些政策界限
认定不合格党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党员标准,又要实事求是。认定中要注意把握以下政策界限: ,
l、要把平时学习少,思想暂时跟不上形势,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反对和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
2、要把由于基层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放松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能履行党员义务, 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
3、对流动党员和下岗职工党员,要把因组织关系无法接转或党组织放松管理等原因造成暂时未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能按时交纳党费,同本人组织观念不强,不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区别开来;
4、要把因年老体弱、长期患病或家庭实际困难,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5、要把党员在政策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参与市场竞争,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区别开来;
6、要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失误,同思想作风不好,工作不负责任, 严重的官僚主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的损失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