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豫财教[2012]360号)及《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5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豫财教【2015】146号)文件要求,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就做好免学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 免学费对象
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学生全部免除学费。
二、免学费申请流程
三、免学费对象评审
免学费对象在每学期开学时确定一次。
四、免学费档案管理
学校资助办公室要建立免学费和助学金学生信息档案,将学生填写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生入学(免学费)登记表》及证明材料,以班级为单位妥善保存备查,并建立免学费学生信息档案。
五、免学费学生管理
六、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生入学(免学费)登记表
河南省工业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附件: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生入学(免学费)登记表
注:1.表内各项均为必填项,包括三个签字日期。 2.表格后粘贴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暂时不能提供的,可提供临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后要求补齐。 3.民办学校开学时收取学费,以后财政支付中心按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将资助金直接拨到学生本人中职资助卡上。 4.本表作为资助工作基本(纸质)材料存档。新生入学填写一次。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班级调整时,原文件存档,新班级重新复印装订成册。 |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规定,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我校制定了《河南省工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中等学历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连片贫困区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国家资助政策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班级组织初审,各科室评审,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收集汇总,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上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设立专门组织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八条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我校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
第九条 学校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求,更好的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制定我校咨询和投诉处理制度如下:
一、受理内容
二、咨询投诉途径
(一)书面咨询投诉:咨询投诉人可将咨询内容、投诉事件如实详细地写成书面材料,交到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二)电子邮件咨询投诉:咨询投诉人可将咨询内容、投诉事件写成电子邮件,发到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三)电话咨询投诉:咨询投诉人也可电话咨询投诉,电话为0371—63219012。
三、咨询或投诉处理工作要求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9月15日
为了深入贯彻精准资助的理念,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台了《河南省高中阶段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将困难学生划分为三类并从定性的角度提出了分类的办法。为了使我校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时能够更加精准、公平、公正,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豫教资〔2017〕79号文件通知精神,我校拟定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附件:
附件:1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教学[2007]53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办财[2017]7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认定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各系部书记审核认定、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复审、确认的程序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严格遵循认定程序、遵守工作制度,做到政策透明,公开、公平、公正。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设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四级认定组织,负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校成立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华
副组长:贺志范
成 员:陈俊清 孙小红 杨青琳 李悦 宋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贺志范为办公室主任(兼),陈俊清为副主任(专职)。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科、各系部共同参与,分工协作,各有侧重。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初步确定后,成员名单须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举报电话由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指定。公示无异议后,经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书面同意,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方可开展认定工作。
每学年第一学期初,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的构成由系部资助工作组统一汇总后自行备案、存档。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条件
各系部在组织认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状况,经量化测评(详见附件1《河南省工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测评分值在60(含)以上的申请学生原则上可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结合量化测评结果严格把关,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系部学生总数的15%。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直接认定);
(2)低保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或家庭负担较重,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直接认定)、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所有符合认定条件的,需提供当地乡镇、街道或以上民政部门或扶贫办出具的正规证件或证明材料(两级证明)。
认定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无法认定学生困难与否的,由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拟认定意见,经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全部成员签名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附详细申报材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工作领导小组最终认定。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七、后续管理
八、其他
2018年3月16日
序号 |
主要指标 |
调查内容 |
信息选择 |
一 |
父母职业 |
1、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公司股东或高管、私营业主、全职太太 |
1 □ 2 □ 3 □ 4 □ 5 □ |
2、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公务员、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个体经营户 |
|||
3、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均为进城务工人员或合同制工作人员 |
|||
4、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均为务农或临时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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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就业、失踪(联)或去世 |
|||
二 |
父母劳动能力 |
1、父母两人均为身体健康且有一技之长 |
1 □ 2 □ 3 □ 4 □ 5 □ 6 □ |
2、父母双方只有一人为身体健康且有一技之长 |
|||
3、父母双方均为身体健康但无一技之长 |
|||
4、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3-4级伤残或有一定劳动能力 |
|||
5、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1-2级伤残 |
|||
6、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踪(联)或去世 |
|||
三 |
家庭其他成员劳动能力 |
1、无其他成员;或有其他成员且有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
1 □ 2 □ 3 □ |
2、其他家庭成员中部分有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
|||
3、其他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
|||
四 |
受灾情况 |
1、近两年内未遭受自然灾害 |
1 □ 2 □ 3 □ 4 □ |
2、近两年内遭受一般自然灾害,影响家庭收入 |
|||
3、近两年内遭受较重自然灾害,影响家庭收入且造成财产损失 |
|||
4、近两年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重大损失 |
|||
五 |
医疗支出 |
1、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2000元及以下 |
1 □ 2 □ 3 □ 4 □ |
2、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2000-1万(含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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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1-3万(含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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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3万以上或患重大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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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家庭变故 |
1、近两年内未出现家庭变故 |
1 □ 2 □ 3 □ |
2、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出现伤残、失踪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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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出现重大伤残、意外死亡或重大变故 |
|||
七 |
就学人口 |
1、1人;2、2人;3、3人及以上 |
1□ 2□ 3□ |
八 |
学生本人消费状况 |
1、一般;2、较少;3、很少 |
1□ 2□ 3□ |
九 |
学生本人健康状况 |
1、健康;2、较差;3、很差 |
1□ 2□ 3□ |
十 |
政策性优抚 |
1、烈士子女、城乡低保户家庭子女、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子女;2、除烈士子女外的优抚家庭子女、重点工程移民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3、少数民族 |
1 □ 2 □ 3 □ |
备注:表中第一项至七项为单选,由学生本人勾选;第八项和第九项为单选,由班主任组织评审小组评审后勾选;第十项为多选,由学生本人勾选。
附件2
填 写 须 知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进行困难生认定时,需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价认定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并提交与调查表内容相关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证明材料,如:家庭成员户口薄、低保证、残疾证、重大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申请人属于建档立卡学生的,无须填写调查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受理其申请:(1)超过规定受理时间的;(2)未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证明材料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度资助资格:(1)当年度受到学校记过(含记过)及以上处分的;(2)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
5、第一项中的“私营业主”,特指聘请5名(含5人)以上雇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户”,特指聘请雇工在5人(不含5人)以下的私营企业主。“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就业”除指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外,还包括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失去人身自由者。父、母亲已过世的,须由医院、派出所或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父、母亲失踪(联)或出走的需提供村(社区)证明(盖章)。“合同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国务院令第99号的规定,通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单位的全部职工。
6、第二项中的“一技之长”除指专业技术人员(如教师、医生、会计等)外,还包括有一定技术专长的手工业者,如木匠、泥瓦匠、电工、驾驶员等。
7、第三项“家庭其他成员”特指申请人户口本上除父母与兄弟姐妹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人员,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收入指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
8、第四项“受灾情况”,指申请人或家庭近两年内遭受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洪水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农作物生物灾害、森林生物灾害、森林火灾、泥石流等。
9、第五项“医疗支出”,指家庭成员近两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累计支出(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该项中的“重大疾病”参照豫办〔2016〕28号因病致贫或返贫的常见大病病种,包括: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尘肺、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肝硬化、肾炎、肾病综合征、终末期肾病、脑血管病、老年痴呆、帕金森病、糖尿病、儿童苯丙酮尿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关节病(髋、膝)、强制性肾柱炎、白血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先天性唇腭裂、青光眼、神经系统肿瘤、食道癌、肺癌、胃癌、肝癌、胰腺癌、结直肠癌、宫颈癌、卵巢癌、乳腺癌、甲状腺癌、淋巴癌、膀胱癌、肾癌、重型精神疾病、肺结核病、艾滋病、肝炎、包虫病、血吸虫病。
10、第六项“家庭变故”是指申请人家庭主要成员发生重大伤残、精神疾患、意外死亡、失踪或意外伤害、破产等情形,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也包括小本生意经营不善,导致家庭负责累累的情况。选择此项需提供村(社区)证明(盖章)。
11、第七项“就学人口”以学校出具的在校在籍证明为准。
12、第八、九项“学生状况”中的“消费状况”和“健康状况”由班主任组织班级评审小组评审后统一填写。
13、第十项中的“优抚家庭子女”是指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现役军人等所有军人的子女。
14、如有其它困难情形者,请另附证明材料,学校评审小组调查取证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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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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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指标 |
计分标准 |
分值 |
一 |
父母职业12分 |
1、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公司股东或高管、私营业主、全职太太 |
计0分 |
2、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公务员、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个体经营户 |
计2分 |
||
3、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均为进城务工人员或合同制工作人员 |
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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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均为务农或临时务工 |
计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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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就业、失踪(联)或去世 |
计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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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父母劳动能力20分 |
1、父母两人均为身体健康且有一技之长 |
计0分 |
2、父母双方只有一人为身体健康且有一技之长 |
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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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父母双方均为身体健康但无一技之长 |
计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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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3-4级伤残或有一定劳动能力 |
计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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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1-2级伤残 |
计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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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父母双方有一人或两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踪(联)或去世 |
计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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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家庭其他成员劳动能力8分 |
1、无其他成员;或有其他成员且有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
计0分 |
2、其他家庭成员中部分有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
计3分 |
||
3、其他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
计8分 |
||
四 |
受灾情况10分 |
1、近两年内未遭受自然灾害 |
计0分 |
2、近两年内遭受一般自然灾害,影响家庭收入 |
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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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两年内遭受较重自然灾害,影响家庭收入且造成财产损失 |
计5分 |
||
4、近两年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重大损失 |
计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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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医疗支出10分 |
1、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2000元及以内 |
计0分 |
2、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2000-1万(含1万) |
计2分 |
||
3、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1万-3万(含3万) |
计5分 |
||
4、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3万以上或患重大疾病 |
计10分 |
||
六 |
家庭变故10分 |
1、近两年内未出现家庭变故 |
计0分 |
2、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出现伤残、失踪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等情况 |
计5分 |
||
3、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出现重大伤残、意外死亡或重大变故 |
计10分 |
||
七 |
就学人口 6分 |
1、1人 |
计0分 |
2、2人 |
计4分 |
||
3、3人及以上 |
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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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学生本人消费状况 6分 |
1、一般 |
计0分 |
2、较少 |
计3分 |
||
3、很少 |
计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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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学生本人健康状况 8分 |
1、健康 |
计0分 |
2、较差 |
计4分 |
||
3、很差 |
计8分 |
||
十 |
政策性优抚10分 |
1、烈士子女、城乡低保户家庭子女、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子女 |
计5分 |
2、除烈士子女外的优抚家庭子女、重点工程移民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 |
计4分 |
||
3、少数民族 |
计1分 |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职学校推广使用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的通知》(教资助〔2016〕1034号)要求,我省研发了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面部识别监管系统”)。为指导和规范该系统的使用,强化资助业务管理,省教育厅制定了《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使用规程(试行)的通知》(教资助〔2017〕83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现将《河南省工业学校面部识别监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印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在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启用面部识别监管系统。各系部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所属系部学生的资助业务管理。
二、本学期已经派出参加顶岗实习的受助学生,学校资助办公室填报《河南省工业学校顶岗实习免学费受助学生备案确认明细表》(附件2),于2017年10月20日前向上级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三、面部识别监管系统软硬件维护由河南汉王智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公司技术支持电话: 0371-55187518。
四、各系部在该系统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生科)。
附件:1.河南省工业学校面部识别监管系统使用细则
2017年10月09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与依据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豫财教〔2012〕360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职学校推广使用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的通知》(教资助〔2016〕1034号)精神,运用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面部识别系统”)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工业学校学生资助监管,客观真实反映受助学生实际情况,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资助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并结合我校资助情况,特制订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受助或拟受助学生。
三、管理方式
面部识别系统利用生物识别技术和设备采集学生面部信息,记录学生在校情况,为管理学生资助资金提供基础依据。通过面部识别系统的使用,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可以动态掌握受助学生在校情况,为确定受助资格、核发资助资金、加强资助监管和异常监控提供了重要依据。
四、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学校学生资助面部识别监管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牵头,各系部负责管理,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学生面部识别资助监管工作,校长是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日常管理
五、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关系
面部识别系统是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中等职业学校子系统的补充,是实现全国系统线下过程化管理的主要手段和工具,其日常监管结果要和同时段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等职业学校子系统受助学生名单保持一致。
六、新增采集管理
新增学生面部识别信息通过一体机采集,验证学生本人和身份证照片面部特征是否一致。拟资助学生在校期间仅采集一次。该工作由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每学期初开展,春季4月20日前完成,秋季10月20日前完成,没有按时采集的,无法进入以后月份的例行抽查。
七、新增采集异常处理
身份验证失败导致采集不通过的学生,可以在终端机前按面部识别系统要求先采集现场照片进入系统,进入系统后允许在本学期内参与例行检查。因身份证件消磁、损坏等个人原因造成无法验证的,要在本学期内重新办理身份证件并再次尝试通过新增采集,在学期末前仍无法通过的,学校允许学生持身份证件在终端机上现场拍摄佐证照片备案处理。
八、例行抽查管理
1、例行抽查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起,由学校组织学生使用手机APP或者一体机开展,是针对辖区内省属学校全部拟资助学生的常态化日常工作。
2、各地例行抽查每学期不少于三个月。春季例行抽查从4月21日开始, 4、5、6月应对所有拟受助的学生进行抽查;秋季例行抽查从10月21日开始,10、11、12月应对所有拟受助学生进行例行抽查。
3、例行抽查采取不定时制度,不得提前告知学校抽查时间,抽查当日通知,上午十点开始,下午三点前结束,抽查持续时间不应超过5个小时。为确保教学秩序,建议课间或课下组织学生按时按要求参加抽查。
九、例行抽查结果应用
1、国家免学费:每学期至少抽查三个月,例行抽查少于连续三个月正常通过记录的,不给予本学期免学费资助。
2、国家助学金:
秋季学期:第一个月(10月份)未通过抽查的,前两个月(9月、10月)不予资助;第二个月(11月份)未通过抽查的,当月(11月份)不予资助;第三个月(12月份)未通过抽查的,最后两个月(12月、次年1月)不予资助。
春季学期:第一个月(4月份)未通过抽查的,前两个月(3月、4月)不予资助;第二个月(5月份)未通过抽查的,当月(5月份)不予资助;第三个月(6月份)未通过抽查的,最后两个月(6月、7月)不予资助。
3、每学期末,面部识别系统要和全国系统同时段受助学生名单进行比对,两者不一致的,本学期不予以资助。
十、例行抽查异常处理
1、为确保应助尽助,因请假未能正常参加例行抽查的学生,学校可以在系统中标示缺席原因,通过该月抽查。学生请假凭证需存档备案。
2、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关于“学生实习包括认知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分类,参加认知实习和跟岗实习的受助学生,学校可以在系统中如实标示缺席原因,通过该月抽查,可享受国家助学金。但需备案教学实训计划等备查。如连续外出实习时间超过三个整月(含三个整月)的,应在外出实习前15日内分别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资助管理部门备案实习计划和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因未按要求备案而不通过抽查的,暂停享受本学期资助。
3、对由于APP手机客户端识别无法通过的学生,要到学校一体机上进行现场确认,反复三次确认后仍无法通过的,现场采用自动拍照留存作证后强行确认通过。
4、每月的抽查结果生成之后,如学校对该月生成的学生缺席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生成的次月10日前在系统内对有异议的缺席学生发起申诉,并正式行文(附名单)给上级资助管理部门说明,逾期不再处理。收到申诉后,同级资助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或者驳回,通过申诉的学生其上月状态改为正常,驳回的和当月未予处理的申诉,依然记为原有状态。
十一、定向抽查管理
1、定向抽查是由省资助管理部门对所属学校中部分受助学生或拟受助学生发起的不定期的随机抽查。不得提前告知学校抽查时间,抽查当日通知。抽查持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小时。
2、定向抽查结果会覆盖当月例行抽查结果。
十二、顶岗实习确认管理
1、学校要组织即将离校参加顶岗实习的受助学生在一体机前进行离校前确认,从顶岗实习期开始,停止例行抽查。顶岗实习期结束后,面部识别系统再将其变为普通在校生,继续参与例行抽查。
2、学校对参加顶岗实习确认的学生信息进行完善,必填信息包括:实习人姓名、身份证、年级、班级、实习单位、实习地点、负责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如果学生的实习信息(包括实习地点、实习单位、负责人信息)有变动,学校应及时在系统内对实习数据进行更新。
3、学校要在顶岗实习开始前将学生顶岗实习确认信息通过面部识别系统提交同级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4、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关于“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精神,一年级受助学生不允许在面部识别系统中进行顶岗实习确认操作。
5、在系统内提交顶岗实习申请后,实习学生在顶岗实习期暂停享受国家助学金。
十三、校园地址管理
1、例行抽查和定向抽查中采取终端基站和GPS定位,学生必须在校园范围内才可以通过抽查,定位半径为以学校中心为圆心1000-1500米。
2、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职成〔2017〕543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职成〔2013〕700号)精神,符合条件的以下几种情况允许增加设置多个校园地址:
校外教学点(班):学校向上级资助管理部门提交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批复的设置全日制教学点批复文件复印件(每年一次)。
合用校区或租用校区:学校向上级资助管理部门正式行文说明并附合用(租用)手续或合同复印件(每年一次)。
合并学校:学校向上级资助管理部门提交有审批机构印发的合并学校文件复印件。
新建校区:学校向上级资助管理部门提交新建校区的有关部门批文复印件。
3、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增减校园地址信息。
4、同级资助管理部门在接到学校提交的变更、增加、减少办学地点业务申请和佐证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处理。
第三章 其他
十四、信息安全
资助系统应用单位要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数据安全保密制度,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禁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资助信息。涉及未成年学生资助信息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理;涉及学生学籍信息的,应由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十五、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9日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豫财教〔2012〕360号)文件精神,我校的校内资助经费在学期开学时,从学校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5%比例计提取,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支出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校5%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一、学校成立“事业收入5%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张华
副组长:刘宝亮 贺志范
成 员:高丽娟 陈俊清 张惠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贺志范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班班主任担任,各班成立评议认定小组。
二、做好事业收入5%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工作六条措施。
三、事业收入5%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资助范围
在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成绩优异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学生教官,享受学校助学金、奖学金和学费减免。
四、家庭困难学生认定
每学期初,由学校贫困学生领导小组组织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贫困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后的名单在班内公示,若无异议,即为确认。
五、事业收入5%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资助资金的发放对象:
六、事业收入5%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资助资金的发放形式:
由学生工作处分月根据考核办法进行核算,校领导签字后交由财务处发至每位学生的银行卡内并进行签字确认。
七、事业收入5%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工作严格按如下程序:
八、学校学生各项集体活动评比奖励也从事业收入5%校内资助经费支出,有举办活动的相关处室立项支出。
九、学校设立事业收入5%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371-63219012。
十、本办法即日起执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