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河南省工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育优良的教风、学风,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做出如下规定,请全校教职工自觉遵守。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及教学管理活动中,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学校、教师和学生带来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行为。教学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级别。
第一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教学差错:
(一)无正当理由,上课、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在5分钟以内的;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任课教师未完成教学进度计划和教师手册等填写的;
(三)教学内容严重偏离系(部)教学计划的;
(四)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命题、试卷评阅或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成绩的;
(五)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未提交考场记录的;
(六)每课时内,非教师主导学生自读、练习等时间超过十分钟的;
(七)教学过程中不能有效组织教学致使纪律涣散而教师不管的;
(八)上课带通讯工具并发出声响的;
(九)教学活动中着装不规范、违反有关规定,如穿背心、吊带裙、超短裙(或超短裤)或拖鞋等上课的(经同意的特殊情况或特殊需要场合除外);
(十)其他给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上课期间无教学事故发生而使用手机或做其他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二)上课、监考无正当理由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的;
(三)任课教师在命题中出现差错而未在考试前改正,影响学生正常考试的。
(四)不按阅卷工作规范阅卷,造成严重后果。
(五)任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的;
(六)无教案上课或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三分之一以上的;
(七)未经系(部)主任同意和教务处批准,擅自委托他人代课的;
(八)擅自取消或变更已安排的教学活动,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的;
(九)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十)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整个学期对学生作业不批改或不检查的;
(十一)没有充分理由拒绝系(部)安排的教学任务的;
(十二)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向学生发放教学参考资料或教学用具的;
实践指导教师不按规定进行指导的;
(十三)实习、见习及其它实践活动期间,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轻伤和财产损失的。
(十四)背离教学大纲要求擅自增减教学内容,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的;
(十五)考试内容泄漏,或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给教学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授课过程中故意宣传非学术性错误政治倾向或不健康内容的;
(二)监考教师监考不力,致使学生大面积作弊或考场秩序混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课一节以上(含一节)的;
(四)因失职,在实验、实习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人身事故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以及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教学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教学差错:
(一)在安排教学、组织考试、学籍管理中出现失误,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在提供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服务工作中出现失误,能及时予以补救的;
(三)其他教学管理工作失误,能及时挽回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教学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未履行有关教学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未能及时纠正的;
(二)安排教学、组织考试、学籍管理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消极执行上级职能部门布置和下达的教学管理任务、工作安排,使工作受到影响的;
(四)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遗失的;
(五)教师调课后,由于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参加考试学生未能参加考试的;
(七)由于审核不严造成上报的试卷不规范、材料不准确造成工作失误的;
(八)对学校和上级职能部门布置的任务,不及时传达贯彻,造成失误的;
(九)其他因教学管理工作失误影响教学的行为。
第六条  教学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不贯彻执行有关教学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组织教学活动中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三)提供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服务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致使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的;
(四)不执行上级职能部门布置和下达的各种教学管理任务和安排的;
(五)丢失、损坏各类重要教学管理文件及学生的成绩、名册等各种重要教学档案的;
(六)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档案等重要文件的;
(七)其他由于教学管理失误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和影响的行为。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原则
(一)坚持“防重于治”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做好宣传工作,对教师(包括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加强岗位责任、预防教学事故”的宣传教育,做到“人人明白,个个知晓”,尽可能将教学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坚持“教育为先”原则。若教学事故已经发生,属于一般教学事故且为首次的,则须对责任人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需在《教学事故记录卡》上登记备案;若为第二次再犯,则须按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做出必要的处罚,以儆效尤。
(三)若一犯再犯类似错误或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则要加重处罚。一学年内,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第八条  三种教学事故的处罚措施
(一)重大教学事故: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学校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本人当年度不得评优,奖金按人事管理制度规定酌情扣发;一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
(二)一般教学事故:对于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学期发生二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本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三)教学差错:一学期内发生一次教学差错者,在教务处或本系(部)内通报批评一次,发生两次以上教学差错者,教学口通报批评。
第九条  教师上课、迟到、旷课,监考人员监考迟到等,如确系不可抗拒因素(如交通事故、突发疾病或其他学校认定的特殊原因)所致,则不以教学事故论处;对那些平时工作一贯认真负责,事故发生实属偶然,事故发生后又能主动检查错误,认识深刻,可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教学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同时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并交所在单位(系、部、处等)提出书面意见。教务处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及相关的调查结果,认定事故责任人、事故的原因和事故等级等,并签发《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一般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重大教学事故提请校长办公会核定。教学事故级别认定后,由教务处通知有关单位,将重大教学事故和较大教学事故载入教学档案。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处理结果将在《教学工作简报》上公布。
第四章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教学事故隐瞒、包庇、弄虚作假或拖延处理,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系(部)或教务处。查实后,三日内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科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有正确认识,并能做出深刻检讨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教学事故责任人拒不检查错误或无理取闹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河南省工业学校教务处
                                                          2008-11-18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事故责任人   所属部门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类型   事故级别  
系部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校长意见: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年    月   日
事故责任人意见:
 
 
 
年    月   日